珠宝首饰设计的法律保护问题探讨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我国珠宝首饰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 消费者对珠宝首饰的消费水平也日益成熟, 个性化意识不断加强, 人们的珠宝首饰消费观念已从原来的重重量、轻款式发展到了现在的讲究装饰、讲究时尚、讲究个性。这样, 珠宝首饰设计在首饰业中的重要性就显现出来。一个好的珠宝首饰设计就意味着销量, 意味着市场, 意味着高额的利润和丰厚的回报。越来越多的珠宝界人士愈来愈感到珠宝首饰设计的重要性, 珠宝首饰设计的法律保护问题亦日显重要。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对这个问题已有所述及, 但具体的法律界定及执行仍有一定的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珠宝首饰设计的发展, 从而对整个珠宝首饰业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1 珠宝首饰设计作品的法律特点


  珠宝首饰设计是指珠宝首饰设计者以珠宝和贵金属为工作对象, 根据珠宝和贵金属的特征, 运用相关的美学知识, 以表现珠宝首饰的美为目的而对珠宝和贵金属进行设计的行为。从这个定义来看, 我们认为, 珠宝首饰设计作品具有如下法律特点:


  1. 珠宝首饰设计作品的物质载体是珠宝和贵金属;


  2. 珠宝首饰设计作品是珠宝首饰设计者创造性思维的智力成果。虽然珠宝首饰设计作品离不开必要的物质载体, 但它并不仅仅等同于物质载体。它是一种富含精神创作的财富;


  3. 珠宝首饰设计作品是对珠宝首饰这种特殊产品的外观所做设计的智力成果, 是珠宝首饰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的组合。


  2 珠宝首饰设计作品的法律保护


  从以上对珠宝首饰设计作品的法律特点的分析可以看出, 珠宝首饰设计作品是以精神为主导(体) 的, 一定程度上也是非物质的。非物质的智力成果只能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依靠知识产权法来进行保护。


  对珠宝首饰设计作品进行法律保护, 其实质就是保护珠宝首饰设计者对珠宝首饰设计作品所拥有的权能。明确珠宝首饰设计者对珠宝首饰设计作品拥有权能的性质是对珠宝首饰设计作品进行有效法律保护的前提。


  2. 1 珠宝首饰设计者对珠宝首饰设计作品所拥有的权能不能作为商标权来保护


  1. 珠宝首饰设计作品不符合商标的基本特征。商标是以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为识别对象, 并附注在一定经营对象上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显然, 商标离开了其所标示的经营对象便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但它相对于其标示经营的对象亦有相对的独立性。商标不以其标示的经营对象为物质载体。


  珠宝首饰设计作品与商标不同。珠宝首饰设计作品是珠宝首饰设计者对珠宝和贵金属作为载体所创造出的智力成果。它不以一定的经营对象(如珠宝首饰) 为其标示对象, 也不是对一定经营对象的附注。珠宝首饰设计作品与它的物质载体——珠宝首饰——是相辅相成、互不可缺的。


  2. 珠宝首饰作品不完全具有商标所具有的基本功能。


  识别功能、标示来源的功能、保证品质的功能、广告宣传的功能是所有的商标都具备的功能, 但珠宝首饰作品并不完全具有这四项功能。


  单从珠宝首饰设计作品, 我们很难分辨出它和它的物质载体——珠宝首饰——是属于哪家企业。即使有少量的专家可以根据珠宝首饰的设计风格大致判断其出处, 但它不像商标那样具有明确的标示能力, 使人一眼便能明确它的来源、出处。因此, 珠宝首饰作品不具有、起码不完全具有识别功能。由于珠宝首饰设计作品不具备识别功能, 所以它也就不完全具备标示来源的功能、保证品质的功能和广告选择的功能。


  2. 2 将珠宝首饰设计者对珠宝首饰设计作品所拥有的权能作为专利权来保护具有现实困难


  我国专利法第2 条规定: “本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可见, 我国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珠宝首饰设计作品符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 即珠宝首饰设计是一种具有一定形状或构造、具有应用新技术特征并可以以工业方法再现、有一定创新性的产品; 同时珠宝首饰设计作品是对珠宝首饰这种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构成珠宝首饰设计作品的是珠宝首饰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珠宝首饰设计作品是以


  美作为其原则和其精神实质的。


  从以上可看出, 将珠宝首饰设计者对珠宝首饰设计作品拥有的权能界定为专利权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 将这种权能界定为专利权的一种, 从专利法的角度予以保护有着很难克服的缺陷, 这是因为:


  其一, 专利权的保护对象要求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 但是根据我国专利法中对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定义, 珠宝首饰设计作品的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标准难以确定;


  其二, 要获得专利法的保护首先必须是在专利局注册在案的专利, 专利的申请是一个复杂而又耗时的过程。以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为例, 专利的申请人要向北京中国专利局或中国专利局制定的专门代办处提交书面申请文件。之后, 还要经过初步审查才能确定是否授予专利。由于现在消费者对珠宝首饰的消费个性化意识的不断加强, 人们对珠宝首饰的消费也讲究装饰, 讲究时尚, 讲究个性, 同时人们的消费口味也不断处于快速的变化之中, 这使得珠宝首饰设计的潮流变化很快, 一款珠宝首饰设计作品刚面世几年甚至几个月便已被列入淘汰款式之中。复杂而又耗时的专利申请过程显然是与之格格不入的。可能一个珠宝首饰设计专利刚被申请到手, 它就已被消费者和市场淘汰了, 它不但不能为设计者带来任何的利益, 还徒增了不少的麻烦。这也正是将珠宝首饰设计作品用专利权法来保护最大的困难所在;


  其三, 专利申请要缴纳申请费, 在专利权存续期间还要缴纳专利年费。如果珠宝首饰设计者为其珠宝首饰设计作品申请外观设计的专利, 尽管每年的费用不高, 但这却是一笔无谓的额外开支, 白白增加了自己的开销, 增加了成本。


  2. 3 将珠宝首饰设计者对珠宝首饰设计作品所拥有的权能作为著作权来保护更有利


  著作权与专利权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 著作权不保护作品的思想, 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专利权保护的是作者创造的思想内容。实际上某种珠宝设计的思想可能为许多人(设计者) 所拥有, 但用什么形式表达、何时表达、用什么载体表达, 对不同的设计则是独特的;


  2. 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 而只要求它是独创的。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创作的, 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 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而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则必须具备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


  3. 著作权采取的是自动取得制度, 而专利权的取得必须经过复杂而又耗时的专利申请程序。


  前面我们分析过, 珠宝首饰作品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较难以确定, 同时珠宝首饰设计的潮流变化很快, 这些使得珠宝首饰作品难以用专利权来保护, 而将珠宝首饰设计者对珠宝首饰设计作品所拥有的权能作为著作权来保护比作为专利权来保护更有利。此外, 著作权不需要缴纳申请费和年费, 由此而减轻了珠宝首饰设计者的负担, 这也是一个原因。


  2. 4 将珠宝首饰设计者对珠宝首饰设计作品所拥有的权能作为著作权来保护是现实可行的


 为了论证将珠宝首饰设计者对珠宝首饰设计作品所拥有的权能作为著作权来保护是现实可行的, 我们用下列案例来说明。


  例: 某省的A 先生是一位珠宝首饰设计师, 于某年设计了珠宝首饰设计作品M ,


  (1) A 先生将自己的珠宝首饰设计作品M 授权给甲珠宝厂用于珠宝首饰生产, 而乙厂未得到A 先生的授权也以珠宝首饰设计作品M 为蓝本生产自己的珠宝首饰, 十分畅销, 但拒付任何报酬给A 先生;


  (2) B 是A 先生单位的主管, 多次找到A 先生要求也在珠宝首饰设计作品上署名, 并以权势要挟A 先生。A 先生迫于压力同意让B 署名;


  (3) 丙珠宝首饰加工厂觉得A 先生的名声大, 其作品一定畅销且价格好, 于是在其厂生产的珠宝首饰产品上刻上“A 制作于某年某月”, 大量销往海外;


  (4) C 将A 先生的珠宝首饰设计作品M 假冒为自己的作品, 参加珠宝设计大赛, 获得大奖。上述案例都是现实生活中对珠宝首饰设计作品较为典型的侵权形式, 侵犯了A 先生对自己珠宝首饰作品M 所拥有的权利, 但其侵权形式各有不同。这些在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中都能一一找到相对应的情形。


  例(1) 中的侵权行为包括侵犯专有出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和拒付报酬。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或生产) 单位通过与作者订立合同, 而在约定的期限或地域内, 获得出版(或生产) 作者作品的一种专有权利。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不得出版(或生产) 同一作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又无法律上的规定而使用他人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权利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使用权。除法律特殊规定外, 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而使用, 均视为侵权行为。拒付报酬是指使用他人的作品, 而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行为。使用他人的作品, 必须按照规定或约定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否则即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例(2) 的侵权行为是自己未参加作品的创作, 却以种种不正当的手段强行在他人创作发表的作品上署名。署名权是作者的一种身份权, 是基于创作而产生的。自己没有参加创作, 为了谋取个人名利, 利用权势、地位等, 强占他人的创作成果, 是对作者署名权的侵犯。


  例(3) 中的侵权行为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此种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3 种: (1) 将自己创作的作品而借用他人的名誉出售; (2) 临摹他人的作品, 署他人的姓名进行出售; (3) 将他人的作品, 假冒名家的姓名进行出售。此例中的侵权行为属于第一种情况。此种侵权行为既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也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


  例(4) 中的侵权行为属于抄袭他人的作品。抄袭行为是侵犯著作权的一种常见行为, 也是最严重的侵权行为。
 

  事实上, 国际上处理珠宝首饰设计方面的争端往往也是根据版权法规进行处理的。例如, 1999 年5 月巴塞尔国际钟表珠宝展上香港珠宝公司W allace Gem sWo rk shop 控告德国公司侵权的案例便是成功的例证。当时W allace Gem s Wo rk shop 公司经理唐凤明获悉一家有百年历史的德国公司在展览会上展出折射雕刻技术的产品, 并自称为原创者, 而事实上该技术为W allace Chen 早在10 年前的创作。展览会当天, 唐凤明经理通知香港贸易发展局及香港珠宝玉石厂商会职员按瑞士律师的意见, 提交了W allace Chen 接受杂志访问的文章和图片以及作品为证, 向巴塞尔版权仲裁委员会投诉。仲裁委员会派出委员及法律顾问到该公司收集资料, 发现德国公司并非拥有该技术的版权。于是, 控告德国公司侵权, 罚款2 500 瑞士法郎; 判W allace Gem sWo rk shop 胜诉, 香港W allace Gem sWo rk shop 公司成为香港首家成功控告外国公司抄袭的厂商。


  2 结论

  上述的讨论表明, 珠宝首饰的设计作品是设计者运用珠宝和贵金属材料进行创造性工作的成果; 珠宝首饰设计的法律保护可看作是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 但从其权能性质及保护的现实可行性来看, 将珠宝首饰设计的知识产权确定为著作权来进行保护是适当的和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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